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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3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玥明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04执3651号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龙城商场:原告王玥明与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龙城商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04民初47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7)津0104执3651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晓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德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