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恢8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盛绍辉与陈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绍辉,陈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恢888号申请执行人:盛绍辉,男,土家族,1974年9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代理人:乔毅韧,系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慧,女,汉族,1981年1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盛绍辉与被执行人陈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33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陈慧同意赔偿申请执行人盛绍辉经济损失103521.48元,该款分期支付予申请执行人,第一期被执行人定于2012年8月3日前给付50000元予申请盛绍辉,余款53521.48元于被执行人出狱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予申请执行人盛绍辉;如被告未能按上述第一项支付第一期款项,则被执行人从2012年8月3日起,以989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第一支付第一期款项,被执行人从2012年8月3日起,以尚欠款项53521.4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第一期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2)佛南法执字第7207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于2013年8月委托被执行人陈慧住所地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但受托法院未复函,该案中止执行。2017年4月26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粤0605执恢888号。在本次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银行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恢8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尚谦执行员 伍凤颜执行员 黎永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婉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