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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鹏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鹏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刑初112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鹏,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2017年6月9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7]10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鹏犯强奸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本案涉及他人隐私,于2017年10月2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晓宇、代理检察员杨成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7日晚,被告人孙鹏和被害人曹某一起吃饭,二人均饮酒。饭后,孙鹏提议并来到曹某位于南岸区某小区19-12号的租住屋,又让曹某饮用其事先准备的“劲酒”,曹某醉酒。孙鹏欲与曹某发生性关系,曹某反抗并求救,孙鹏遂殴打曹某并强行与曹某发生了性关系。控方当庭举示了书证、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控方认为,被告人孙鹏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孙鹏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孙鹏辩称,劲酒是吃饭时剩下的,不是他准备的;被害人提出让他到其租住处;他未殴打被害人。经审理查明:发案前,被害人曹某到被告人孙鹏处理发,二人认识。2017年5月底,孙鹏给曹某介绍了工作。2017年6月7日晚,孙鹏邀约曹某吃饭,二人均饮酒。饭后,经孙鹏提议,二人回到曹某位于南岸区某小区19-12号的租住屋。孙鹏拿出事先购买的劲酒、骰子,以教曹某摇骰子为由,让曹某再次饮酒。期间,孙鹏以工作需要为由,将曹某身份证拍照,并从曹某处得到其家人联系方式。见曹某醉酒,孙鹏欲与曹某发生性关系,曹某反抗。后曹某要求孙鹏离开,并以上厕所为由出房间求救。孙鹏将曹某拖拽回房间,殴打、威胁曹某,撕烂曹某衣服,强行和曹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孙鹏将曹某的身份证照片等信息发给曹某,以公布曹某在夜场上班之事相威胁,欲继续和曹某发生性关系,曹某即于2017年6月8日报案。2017年6月9日,民警抓获孙鹏。上述事实,有下列控方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接警、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曹某于2017年6月8日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7年6月9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捉获经过证实,2017年6月9日,民警抓获孙鹏。3、户籍信息证实,孙鹏系成年人。4、门诊病历证实,经检查,曹某颈前部少许挫伤痕迹、左侧背部挫伤痕迹、脊柱稍压痛、右手拇指浅表裂伤。经诊断,曹某多处软组织挫伤。附伤情照片。5、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孙鹏以教曹某摇骰子和交代上班注意事项等为由约曹某见面。孙鹏强行与曹某发生性关系后,以将曹某的照片、聊天记录等发给曹某亲属,让其亲属知道其在夜场上班相威胁,欲继续和曹某发生性关系。附聊天截图、孙鹏指认照片。6、提取笔录证实,2017年6月8日,民警在某小区19层垃圾桶内提取到一件撕烂的衣服、一瓶润滑剂。附曹某、孙鹏指认照片。7、现场指认笔录证实,孙鹏指认某小区19-12就是作案地点。附指认照片。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南岸区某小区19-12室,中心现场为该室内一隔间。中心现场可见:房间大门为单扇内开式木质门,大门完好;进入可见:室内西南侧地面上有垃圾桶;垃圾桶北侧地面上有一行李箱;房间西北角处摆有一衣柜;房间东北侧摆有一矮柜;房间东南侧摆有一南北朝向的双人床,在靠近床头处床单上发现一处疑似血迹(拍照固定、原物剪取)。附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9、证人龙某证言,他住在南岸区某小区19-12中靠阳台那间房。2017年6月7日晚21时许,他睡觉。睡到中途,听到外面有个女孩子的呼救声,好像在喊“救命呀”,因为19-12里面有一户人家两口子平时说话声很大,他以为又是那两口子在喊,就又睡了,没有起来开门看。10、证人王某证言,他住在南岸区某小区19-12大门正对起房间的右侧的第一个房间。2017年6月7日晚21时许,他睡觉。2017年6月8日零时50分许,他被吵醒。他听到隔壁有一个女的喊了两声“救命”,之后听到隔壁房间还有男的和喊救命的女的互相争吵,他还听到隔壁房间有打斗的声音,并且夹杂着门和床哐哐响的声音。吵了一会,双方安静了一下,他又听到女的说要上厕所,男的说“让我爽完再上”。之后,他隐约听到女的在向男的哀求。隔了一会,他又听到男的说“你喊人也没用,别人还要上班”,当时他觉得是不是男的强奸女的,他就把自己的门开了一下,然后使劲关上,提醒对方。后来他就没有听见什么了。11、证人陈某证言,2017年6月初的一天凌晨2时许,她听到有敲门声,她男朋友陈某1开门,门口一个女生说有人伤害自己,请求她和陈某1一起去让其屋里的一个男的离开,她让女生进屋慢慢说。女生说认识一个理发的男的,女生去男的那里理过几次发,男的今天请自己吃饭,期间喝了点酒,饭后男的要求来女生住的地方看看,后来男的对女生有强制性的行为,女生不愿意。她当时就建议女生报警,女生好像有所顾忌,还问她警察会来吗,没有明确回答她要不要报警,好像怕被报复。女生不停请求她们去把女生屋里的人赶走,还说男的拍了自己的身份证等等。后来,她说去楼下喊保安,一起去女生屋里看看,女生表示同意。陈某1下楼找保安上来,她们四个人一起到了同层女生的住处,男的已经走了。女生当时头发披散着,有明显的酒气,身上有点擦伤,脖子上有明显的红痕迹,有点慌张、害怕,说话时一直在自责,后悔自己带一个不熟悉的人到家里。女生没有明确说发生性关系,但明显能知道女生说的是男的对其要“硬来”。12、证人陈某1证言,2017年6月初的一天凌晨2时许,他出去倒垃圾,他准备进门时看见一个女的从他们房屋对面的屋里走出来,他就直接进屋了。隔了一两分钟,他听到有人敲门,就问是哪个,对方说能不能开下门,有点事情找他帮忙。他从猫眼里看到就是刚才他看见的女的。他开门问对方什么事情,女的说有个男的赖在自己家不走,让他们帮忙,过去让男的离开。他不清楚情况,又是大半夜的,觉得这样过去有点冒失,没答应女的。他女朋友陈某就让女的进来,二人开始聊发生了什么事情。他大约听到女的说认识了一个理发的,今天理发的请女的吃饭,之后又到女的住的地方,现在赖着不走。陈某建议女的报警,女的好像有担心,也可能希望和平解决,就一直要求他们过去让男的离开,并没有回答要不要报警的事情。陈某就让他下楼找个保安,等保安过来,再一起去女的住的地方。当他们过去时,女的住处已经没有人在了。女的当天应该喝了不少酒,有明显的酒气。女的明显恐慌、害怕,不停的重复要求他们把自己屋里的人赶走,好像在担心什么。特别是陈某几次建议其报警,女的都没有明显的回答,可以看出很迟疑和担忧。女的心情很低落,好像被吓到了。从女的说话的语气和神态,明显能感觉到是男的要和其发生性关系,女的不愿意。13、被害人曹某陈述及辨认笔录,2015年12月,她理发时认识了理发师孙鹏。2017年5月底,她想找兼职挣点钱,就微信联系孙鹏,经孙鹏介绍,她在一个KTV夜场上班。到夜场上班后,孙鹏说容易让家人知道她在夜场上班,劝她出来租房住,还一直催问她租房子没有。2017年6月5日,她租了某小区19-12中的一个单间。孙鹏多次问她怎么感谢自己,她说有时间请孙鹏吃饭。2017年6月7日19点多,孙鹏微信喊她吃饭,说要交代她在夜场上班的事情,还说第二天要带她去找另外一个场子。同日20时30分许,她和孙鹏见面,一起吃饭,吃饭时点的啤酒。吃饭过程中,孙鹏给她说去另一个夜场上班的事情,并且说一会去她家给她说一下关于在夜场上班的事情。孙鹏说要试她的酒量,她喝了两瓶啤酒。大概22点40左右,她和孙鹏去她的租住屋。进屋后,孙鹏说去观察一下周边的情况,之后返回房间并锁门。孙鹏拿出两瓶小瓶装的劲酒以及骰子、塑料杯子等物品,并说夜场酒的种类特别多,让她尝劲酒的味道。孙鹏教她摇骰子,第一把她就输了,在孙鹏的劝说下,她喝了一小口并吐了一些在地上;第二把她又输了,孙鹏又让她喝酒并说“你不喝可以,你去把酒、骰子扔了,明天也不用去另外一个场子看了,也不用去张姐那里上班了”,她又喝了一口,还是吐掉了一部分。随后,她觉得很难受,便躺在床上。过了一会,孙鹏让她把手机解锁,要找两张她的好看一点的照片;还让她拿出身份证,说朋友那个夜场要实名登记;还要了她家的座机电话。她洗漱完回到房间,孙鹏又锁门并继续教她摇骰子,她输了。孙鹏要求她必须喝酒,不喝就不用去上班了,她想去上班挣钱,又想喝完以便让孙鹏离开,就喝了一杯半的劲酒。她头特别晕,就躺在床上,让孙鹏离开。过了两三分钟,孙鹏让她换睡衣休息并说“你就在这点换嘛,背对着我就是,我啥子女人没有见过”,她先将睡裤穿好,背对孙鹏脱下连衣裙,再穿上睡衣并躺下。又过了几分钟,她吐了并对孙鹏说“你也躺下休息两分钟嘛”,意思是让孙鹏休息一下就离开。由于醉酒,她眼睛半睁半闭,看见孙鹏脱了上衣。孙鹏开始亲她、摸她,她左手护胸,右手推孙鹏的肩膀,但完全没有力气。孙鹏一边亲一边脱她的裤子,她蜷曲并夹紧双腿,用力往上拉裤子,裤子、内裤还是被孙鹏脱到了膝盖下。她让孙鹏不要脱她裤子,还想将裤子拉回来穿上。这时,她完全意识到要发生的事情了,就说要上厕所,孙鹏松手。上完厕所,她心里害怕,站在房间门边多次让孙鹏离开,孙鹏说“来来来,我再给你说一下”,她以为孙鹏说了话就会走,就站在床边,并将门推开一些,孙鹏将她甩到床上并将房门关上锁住。孙鹏压住她身体和双手并开始亲她,她偏头躲避孙鹏的亲吻,她非常害怕,又说要上厕所,孙鹏没有理睬。孙鹏用手摸她的胸部、脱她的衣服,她拉住自己的衣服,孙鹏没有将她的衣服脱下来,但脱掉了她的裤子和内裤,还想将她的双腿掰开。为了稳住孙鹏,她又多次提出上厕所,孙鹏同意了。她跑出房间,去敲旁边租户的铁门求救,但里面没有反应。因敲门声比较大,孙鹏走过来说“你有毛病么,这么晚了,打扰人家睡觉”,她往19-12外面跑,孙鹏抓住她,将她拉到19-12门口时,还抓住她头发往房间拖,她大声呼救,喊了两声,就坐在地上被孙鹏拉进了房间。她坐在地上并哀求孙鹏放过她,并以跳窗户相威胁,孙鹏未理睬。她拉不开门,又坐回地上。孙鹏把她抱起狠狠甩到床上,她将双腿蜷曲夹紧。孙鹏用身体压住她,还扇了她一耳光并抓住她的头撞床,她不断求孙鹏放过她,孙鹏用双手卡住她脖子并威胁她。孙鹏将她的睡衣从衣领撕到了腰部,压住她上身,按平她双腿,脱下了她的睡裤和内裤,她已经无力反抗。孙鹏亲、摸、咬她身体,并三次让她含其生殖器,还拿出润滑剂在她阴部涂抹,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她之前一直在抵抗,直到孙鹏撕烂她睡衣,她想再次骗孙鹏去上厕所而逃跑,孙鹏不愿意并用手卡她脖子,还打她,她彻底绝望了,担心反抗会被打,就配合孙鹏。她不愿意和孙鹏发生性关系。发生完性关系,她以上厕所为由跑出房间,进入同楼层一户人家中,让其帮忙将纠缠自己的人撵走,她没有说自己被强奸的事情,这户人家的男子让她报警,她不想把事情闹大,没有报警。男子找来小区保安,她们一起去她的房间,发现孙鹏已经离开。次日6点多,她起来洗澡,并将被撕烂的睡衣以及杯子、酒瓶、纸巾等扔了,床单上有血。她去亲戚家洗澡时,将穿的内裤也扔了。之后,孙鹏发微信说要带她一起去看场子,她回复说不想去上班了。孙鹏又将她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以及她的两张照片、她的亲戚朋友的电话、通讯录名片发给她,还说有她的半裸照片,并说要将照片、视频、聊天记录发给她的亲属,让她家里人知道她在夜场陪酒。再后来,孙鹏给她发短信,意思是继续和她发生性关系。她怕孙鹏再次要求和她发生性关系,所以才报警。曹某辨认出孙鹏。附被辨认人名单、照片。14、被告人孙鹏供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曹某到他店里理发,当时加了微信。2017年5月中旬,曹某让他帮忙找份兼职,他将曹某介绍到一家KTV陪酒。2017年6月7日晚,他给曹某说一起吃饭,顺便教曹某点东西。当天晚上,他们吃串串,喝的啤酒,曹某喝了两瓶啤酒。他和曹某吃饭的时候,有了要强奸曹某的念头,所以吃饭后,他又买了两瓶劲酒,目的就是灌醉曹某,在曹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和曹某发生性关系。吃饭期间,曹某说自己刚租了房子,还说租的房子不好,他当时就提议吃完饭去看一下。到了曹某在一个小区19楼的房间,他们闲聊。闲聊的时候,他用手机照了曹某的身份证,还问曹某要了其家人的联系方式。次日凌晨,他拿出之前买的骰子教曹某玩,输的喝酒。他想通过这个方法让曹某多喝点酒,和曹某发生性关系的机会更大一点。玩了七八把游戏,基本都是曹某输,曹某喝了杯子里三分之二的劲酒。紧接着曹某吐了并说头晕,他就让曹某脱衣服睡,曹某背对着他把连衣裙换成睡衣和睡裤。当时他看曹某确实喝酒喝晕了,只有一点意识,他估计曹某喝多了,没有想到要让他在其换衣服时回避。换完后,曹某问他现在走还是待会走,他说待会走,他把房门关了。随后,曹某用手拍了拍床说“你就躺旁边休息一下吧”,因为曹某屋里没有凳子,曹某当时的意思只是让他在床上休息,没有再表达其他的意思,更没有表达要和他发生性关系的意思。他想机会来了,很可能会和曹某发生性关系,就把上衣脱了。他躺在床上没多久,曹某又吐了,看曹某的样子是喝多了,意识比较模糊。曹某吐完后,继续躺在床上休息。没过多久,曹某就侧身朝他这边躺了过来,并用手搭在他的身上,他估计曹某当时是想换个姿势好让自己睡得更舒服一些。曹某侧过来时眼睛闭着,没有意识,他想机会来了,和曹某发生性关系,曹某肯定不会反抗。他主动用右手抱着曹某后背,亲曹某的嘴、摸曹某乳房,又脱掉曹某睡衣,继续亲、摸曹某乳房。然后,他将曹某睡裤脱到膝盖位置,曹某睁开眼睛并本能的收缩身体,半坐了起来。他就说自己为了曹某夜场兼职的事情费了很多心,并威胁曹某,说不和他发生性关系,就上不到班了。曹某说“我懂得起,哥,不要这样子”并用手拉住内裤不让他脱,还夹紧腿,曹某的内裤还是被他拉了下来,曹某用手挡住阴部。他继续亲曹某的嘴和乳房,并脱下了自己的内裤。他用力掰开曹某用劲夹拢的双腿,想和曹某发生性关系。他让曹某给他口交,曹某说要上厕所,他想曹某可能是想跑,就让曹某给他口交了再去,曹某就给他口交。随后,他从包里摸出润滑液涂在自己和曹某的生殖器上,又用力掰开曹某夹紧的双腿,他让曹某配合,曹某说上完厕所就配合他,他就让曹某去上厕所。从厕所回来,曹某扒着门对他连说了两遍“哥,你走嘛,就当什么事没发生”,见他没有要走的意思,曹某拿着手机跑出去。曹某去敲了隔壁一家和进门口那一家的门,边敲边喊救命,喊了两声,他抓住曹某的手和头发把曹某拖进屋子。拖进去以后,曹某又大声喊了两声救命,他就把门关了,把曹某推到床上。曹某想把门打开,哀求他放过自己。他用手撕曹某的上衣,曹某拼命反抗,还用手抓住自己的衣服领口不让他脱,他说“今天非要把你办了”,并威胁曹某说“你还要不要上班,要不要换工作”之类的话,还说“事情已经这样了,你就当报答我嘛”,他将曹某的睡衣从领口一直撕到下边缘,将曹某的衣服脱下来。曹某也有哀求他放过自己。他又去脱曹某的裤子,曹某夹腿、推他,他打了曹某一巴掌,并用手臂抵住曹某胸部上面的位置,威胁曹某几句,曹某完全放弃反抗,他轻易的脱下了曹某的裤子。他又让曹某给他口交,并掰开曹某的双腿,和曹某发生了性关系。抽插了五六分钟,他让曹某换个姿势,但他没能从后面插入,他又让曹某平躺,继续和曹某发生性关系,后将精液射在曹某肚子上。曹某穿起衣服,又说要上厕所。从厕所回来,曹某拿起手机就跑到门外。收拾房间时,他看到床单上有血。他出去找曹某,没找到,他就离开了。之后,他给曹某发微信,发了曹某的身份证照片和其家人的联系方式,说了一些威胁曹某的话,以便曹某和他维持这种性关系。他和曹某发生关系的整个过程中,屋内的灯都开着的。孙鹏辨认出曹某。附被辨认人名单、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鹏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孙鹏提出其未准备劲酒、未提议去被害人住处、未殴打被害人的辩解意见。经查,第一、孙鹏在侦查阶段的五次供述均有同步录音录像予以佐证,孙鹏对准备劲酒、提议去被害人住处、殴打被害人有明确、详细的供述,无证据证实侦查人员有违法获取口供的行为,故孙鹏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应当采信。第二、被害人陈述的案发经过与孙鹏的供述相互印证,且有证人龙荣、王文波、陈红霞、陈理的证言以及伤情照片、病历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提取笔录等证据佐证诸多细节。综上,孙鹏提出的上述辩解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孙鹏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又威胁被害人,欲继续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足见其主观恶性较深;庭审中,孙鹏虽对指控的罪名及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这一事实无异议,但又对其为达到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这一目的而实施的诸多行为予以否认,可见其内心中并无切实的悔罪认识,漠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量刑时应当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 宁人民陪审员  范兴碧人民陪审员  曾亚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