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3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冀0982民初3874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张某,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张开侣,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青县。系被告张某姐姐。委托代理人赵冬梅,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负担。审 判 员 孙玉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田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