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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3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冀0982民初3874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张某,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张开侣,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青县。系被告张某姐姐。委托代理人赵冬梅,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负担。审 判 员 孙玉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田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