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保4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和平、闫政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和平,闫政民,王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441号之一申请人:王和平。被申请人:闫政民。被申请人:王英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和平与被申请人闫政民、王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2451号民事裁定书,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和平申请的财产保全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胡云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