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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杜某、杜某申请执行与魏某、王某、胡某、张某、邓州市驰城驾驶技术培训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魏某,王某,胡某,张某,邓州市驰城驾驶技术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312号申请执行人:杜某,男。申请执行人:杜某,男。被执行人:魏某,女。被执行人:王某,男。被执行人:胡某,男。被执行人:张某,男。被执行人:邓州市驰城驾驶技术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丁某申请人杜某、杜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26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书申请执行与魏某、王某、胡某、张某、邓州市驰城驾驶技术培训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6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长阁执行员 :王书刚执行员 : 章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冠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