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7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申请执行王忠、孙跃华、田秀川、王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王忠,孙跃华,田秀川,王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7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负责人:石春彪,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忠,男,48岁。被执行人:孙跃华,女,45岁。被执行人:田秀川,男,43岁。被执行人:王晶,女,42岁。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与申请执行王忠、孙跃华、田秀川、王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2017)黑052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将全部案款给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王忠、孙跃华、田秀川、王晶已经全部履行(2017)黑052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