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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金文勇、何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文勇,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292号申请执行人金文勇,男��1974年8月28日,汉族,德安县。被执行人何平,男,1972年11月23日,汉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金文勇申请何平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何平应支付申请人金文勇案款6065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6065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何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6执2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磊吕良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