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夏小萍与余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小萍,余雪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5民初1086号原告:夏小萍,女,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升琦(系原告夏小萍女儿),女,1993年7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永修县。被告:余雪花,女,1964年1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永修县(县人民医院旁)。原告夏小萍与被告余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小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升琦与被告余雪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小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月利率2分自2015年9月18日起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被告支付19000元利息,余款经多次催讨至今仍未归还。被告余雪花辩称,借款及出具的借条均属实,已于2017年5月16日支付19个月的利息19000元于原告夏小萍。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8日,被告余雪花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夏小萍借款50000元。同日,被告余雪花向原告夏小萍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夏小萍现金50000元整,按每月2分计息直至还清全款。今借人:余雪花。2017年5月16日,被告余雪花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夏小萍支付借款利息19000元,该利息系以50000元为借款本金按月息2分从2015年9月18日算至2017年4月17日止的借款利息。借款本金及其余借款利息经原告夏小萍多次催讨,被告余雪花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被告承认向原告的借款的事实且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夏小萍请求判令被告余雪花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夏小萍请求判令被告按月利率2分自2015年9月18日起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9月18日至2017年4月17日止的利息,故本院仅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4月18日起按月息2分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条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余雪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夏小萍借款本金50000元及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按月息2分自2017年4月18日算至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息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被告余雪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秀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