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1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国安与修武县周庄镇东长位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安,修武县周庄镇东长位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1767号原告:赵国安,男,195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被告:修武县周庄镇东长位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修武县周庄镇东长位村。负责人:黄青亮,主任。原告赵国安与被告修武县周庄镇东长位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国安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国安承担。审判员 千 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玉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