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25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季德生、魏延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德生,魏延群,王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25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季德生,居民。被执行人魏延群,居民。被执行人王传梅,居民。本院在执行季德生与魏延群、王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鲁1326民初45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魏延群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魏延群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60×××87账户上的21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贵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