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6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6460号申请人:湖南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附114号9栋407房。法定代表人:周昌云。被申请人: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时代阳光大道西99号富景园小区综合楼302房。法定代表人:贺仲安。申请人湖南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6184.16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本案的保全申请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6184.16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案财产保全费1750元,已由申请人湖南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泽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