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05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詹克海、王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詹克海,王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05民初754号原告: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朴伟,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男,汉族。被告:詹克海,男,满族。被告:王冰,男,满族。原告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詹克海、王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其主张的权利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孙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