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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刑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倩诈骗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倩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刑终78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徐倩,女,1983年5月6日出生。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监视居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审被告人徐倩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黑1005刑初75号刑事判决。一审被告人徐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9月6日至10月9日阅卷后,于2017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大勇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徐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2015年12月,被告人徐倩通过交友网站“美丽约”约聊被害人宋某某。2016年1月下旬,徐倩以化名“习雪”在微信、QQ上添加被害人宋某某为好友,对宋某某谎称家在北京市,其在浙江省杭州市阿里巴巴工作,父亲是部队的高官等与宋某某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徐倩与宋某某在网络上交往期间,以购买车辆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看望宋某某为由骗取宋某某财物。2016年11月6日、7日、8日,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共计给徐倩人民币30000元,徐倩将赃款用于消费。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徐倩赃款人民币30000元,后将赃款发还给宋某某,宋某某对徐倩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徐倩的户籍证明、微信转账交易记录、收条、谅解书、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人施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徐倩的供述及辩解;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中心鉴定的电子光盘等证据证实。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归案后徐倩如实供述犯罪,可从轻处罚;徐倩已将赃款退赔给被害人宋某某,且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徐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上诉人徐倩上诉称,其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没有给被害人宋某某造成经济损失,并且已经怀孕。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出庭检察员意见,上诉人徐倩构成诈骗罪,犯罪数额为人民币30000元,根据法律规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具有法定坦白情节,全酌定赔偿被害人宋某某经济损失的情节,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量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刑期与公诉机关建议刑期一致,已考量其法定、酌定情节,不存在量刑过重情况。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但鉴于徐倩在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的认罪、悔罪态度,建议二审法院对徐倩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一审被告人徐倩诈骗宋某某钱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均在一审开庭审理时予以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另查明,2017年8月7日,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徐倩宣判后,徐倩向一审法院提交了黑龙江省鹤岗玛丽亚医院的检验报告单,证实其于2017年8月14日在鹤岗玛丽亚医院检验,已怀孕。2017年8月30日,一审法院的工作人员带领徐倩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妇女儿童医院检查,经门诊诊断,徐倩已怀孕。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徐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予考虑,故其所提要求从轻、减轻处罚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考虑徐倩现已怀孕,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应宣告缓刑,故对其所提要求适用缓刑的上诉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5刑初75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徐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至二年。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洪波审判员  王友清审判员  高玉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蒲红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