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恢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黎明与刘绍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黎明,刘绍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恢3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黎明,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刘绍明,男,汉族,1963年9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刘黎明与刘绍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双流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绍明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刘黎明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593元,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刘绍明的房产信息、车辆信息、银行信息,被执行人刘绍明有车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刘黎明同意终结本院作出的(2004)双流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