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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执112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与赵秀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赵秀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7执112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海阳市海政路88号。法定代表人鲁振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秀卿,女,汉族,住海阳市留格庄镇三甲村***号。关于申请执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赵秀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456001095876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9元,现因执行需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秀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456001095876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873.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范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由伯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