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302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红雨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雨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02刑初46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红雨,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娄底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5日经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8月26日由娄底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6)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红雨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公诉机关两次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红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刘红雨的弟弟刘某3(已判刑)与其妻陈某1(已判刑)商量共同实施诈骗赚钱,并将该事告诉了刘红雨,要刘红雨跟他们去搞诈骗,刘红雨表示同意。于是刘红雨就跟其丈夫刘某4一同到了刘某3、陈某1夫妇租用的娄底市娄星区东方豪苑小区12栋15楼C座、宏谊名苑小区803房的诈骗窝点实施诈骗活动。刘某3为此从网上购买了报考2013年护士、护师资格考试考生的QQ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几十万条,并准备了诈骗用的笔记本电脑、手机、手机卡、QQ号码等物品,编辑了诈骗流程和谈话剧本,安排刘某5(已判刑)从“三哥”(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100多张以他人身份开户的各种银行卡作为诈骗犯罪使用,并还招募了被告人刘红雨及刘某4、刘某6、肖某、秦某1、彭某、朱某3、邓某、秦某2、肖某1、李某4、刘某7、曾某(均已判刑)等人作为客服人员共同实施诈骗,确定诈骗成功后由刘某5负责取款。具体诈骗方式如下:首先由刘某3等人向考生手机和QQ群发:“你好提供2013护士、护师考试原题答案及枪手代考有意者请与本QQ客服联系电话***××*”等虚假信息,引诱考生通过电话或QQ与其联系。同时刘某3、陈某1给被告人刘红雨及刘某4、刘某6、肖某、秦某1、彭某、朱某3、邓某、秦某2、肖某1、李某4、刘某7、曾某等客服人员配备了作案电脑、手机和QQ号,让其与考生联系,谎称可以为考生提供相关资格考试代考服务或考试答案。如果考生有意要答案或代考,便要求考生打定金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护士考试答案和代考的价格是2000元,护师考试答案和代考的价格是3000元,先打30%定金,即600元或900元,此过程称之为“接单”。如果考生把定金打过来了,就继续或换一个客服人员和考生联系,以保证送答案的人员、电脑、车辆或代考人员的安全,需交保证金、风险金等名义为由继续对考生进行诈骗,让考生继续汇钱到作案用的银行卡内,直到考生发现上当为止,此过程称之为“送单”。诈骗成功后,刘某3、陈某1安排刘某5开车去株洲、湘潭、岳阳、衡阳、邵东及娄底等多家银行将钱取出,发给其10000元/月的工资。刘某3、陈某1夫妇将诈骗所得的赃款统一管理并组织分配,由陈某1具体负责管账、分配赃款,每笔诈骗成功所得的赃款刘某3夫妇得70%,“接单”“送单”的人员得另外的30%。诈骗持续到全国护士、护师资格考试的前一天,即2013年5月17日止。2013年5月底,因考虑到在娄底建立窝点诈骗不安全,刘某3夫妇将窝点转移到了长沙,租赁长沙仁和香堤雅境一帆风顺阁1701房、长沙宏轩花苑2栋509房、长沙芙蓉南路层上观邸1002房为诈骗窝点,继续组织被告人刘红雨及刘某4、刘某6、肖某、秦某1、彭某、朱某3、邓某、秦某2、肖某1、李某4、刘某7、曾某等人共同实施诈骗,诈骗手段与之前基本一致。另刘某3还在网上购买了报考2013年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生的信息资料。因此时已介于全国护士、护师资格等考试之后,刘某3、陈某1组织刘某4、刘金华等人以护士、护师、二级建造师考试改分包过为由,同样通过“接单”、“送单”的方式实施诈骗。被告人刘红雨参与实施诈骗30次,诈骗他人钱财金额共计129700元。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刘红雨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院认为,被告人刘红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群发诈骗短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红雨系主犯,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红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能当庭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刘红雨的弟弟刘某3(已判刑)与刘某3的妻子陈某1(已判刑)商量共同实施诈骗赚钱,并将该事告诉了被告人刘红雨,要被告人刘红雨跟他们去从事诈骗活动,刘红雨表示同意。于是,被告人刘红雨遂跟其丈夫刘某4一同到了刘某3、陈某1夫妇租用的娄底市娄星区东方豪苑小区12栋15楼C座、宏谊名苑小区803房的诈骗窝点实施诈骗活动。刘某3为实施诈骗犯罪,从网上购买了报考2013年护士、护师资格考试考生的QQ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几十万条,并准备了诈骗用的笔记本电脑、手机、手机卡、QQ号码等物品,编辑了诈骗流程和谈话剧本,安排刘某5(已判刑)从“三哥”(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100多张以他人身份证开户的各种银行卡作为诈骗犯罪使用,并还招募了被告人刘红雨及刘某4、刘某6、肖某、秦某1、彭某、朱某3、邓某、秦某2、肖某1、李某4、刘某7、曾某(均已判刑)等人作为客户服务人员共同实施诈骗,确定诈骗成功后由刘某5负责取款。具体诈骗方式如下:首先由刘某3等人向考生手机和QQ群发:“你好提供2013护士、护师考试原题答案及枪手代考有意者请与本QQ客服联系电话***××*”等虚假信息,引诱考生通过电话或QQ与其联系。同时刘某3、陈某1给被告人刘红雨及刘某4、刘某6、肖某、秦某1、彭某、朱某3、邓某、秦某2、肖某1、李某4、刘某7、曾某等客服人员配备了作案电脑、手机和QQ号,让他们与考生联系,谎称可以为考生提供相关资格考试代考服务或考试答案。如果考生有意要答案或代考,便要求考生打定金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护士考试答案和代考的价格是2000元,护师考试答案和代考的价格是3000元,先打30%的定金,即600元或900元,此过程称之为“接单”。如果考生把定金打过来了,就继续或换一个客服人员和考生联系,以保证送答案的人员、电脑、车辆或代考人员的安全,需交保证金、风险金等名义为由继续对考生进行诈骗,让考生继续汇钱到作案用的银行卡内,直到考生发现上当为止,此过程称之为“送单”。诈骗成功后,刘某3、陈某1安排刘某5开车去株洲、湘潭、岳阳、衡阳、邵东及娄底等多家银行将钱取出,发给刘某510000元每月的工资。刘某3、陈某1夫妇将诈骗所得的赃款统一管理并组织分配,由陈某1具体负责管账、分配赃款,每笔诈骗成功所得的赃款刘某3夫妇得70%,“接单”、“送单”的人员得另外的30%。诈骗持续到全国护士、护师资格考试的前一天,即2013年5月17日止。2013年5月底,因考虑到在娄底建立窝点诈骗不安全,刘某3夫妇将窝点转移到了长沙,租赁长沙市仁和香堤雅境一帆风顺阁1701房、长沙市宏轩花苑2栋509房、长沙市芙蓉南路层上观邸1002房作为诈骗窝点,继续组织被告人刘红雨及刘某4、刘某6、肖某、秦某1、彭某、朱某3、邓某、秦某2、肖某1、李某4、刘某7、曾某等人共同实施诈骗。另刘某3还在网上购买了报考2013年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生的信息资料。因此时已介于全国护士、护师资格等考试之后,刘某3、陈某1组织刘某4、刘金华等人以护士、护师、二级建造师考试改分包过为由,同样通过“接单”、“送单”的方式实施诈骗。被告人刘红雨参与实施诈骗30次,诈骗他人钱财金额共计1297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3年5月7日至5月12日,被告人刘红雨与刘某4使用号码为132××××1057、156××××7327的电话与天津南开区的被害人王某1(电话:150××××2707)联系,以提供护士资格考试答案为名,骗取了王某1的信任,多次要求王某1汇钱到户名为蔡某1、账号为62×××94的工商银行卡上,共骗取了王某1人民币13400元。二、2013年5月10日至5月14日,被告人刘红雨与刘某4使用号码为156××××7263、132××××9762的电话与广东省云浮市元安县的被害人刘某1(电话:138××××6969)联系,以提供护士资格考试答案为名,骗取了刘某1的信任,多次要求刘某1汇钱到户名为蔡某1、账号62×××94的工商银行卡上,共骗取刘某1人民币4400元。三、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刘红雨与刘某4、刘某6、刘某7使用号码为132××××0578、156××××5379的电话与云南昆明的被害人王某2(电话:152××××0863)联系,以提供护士资格考试答案为名,骗取了王某2的信任,多次要求王某2汇钱到户名为蔡某1、账号为62×××94的工商银行卡上,骗取王某2人民币3800元。四、2013年5月11日,被告人刘红雨与刘某4、肖某使用号码为132××××1057、156××××7265的电话与江西东乡的被害人何某1(电话:136××××0452)联系,以提供护士资格考试答案为名,骗取了何某1的信任,要求何某1汇钱到户名为蔡某1,账号为22×××94的工商银行卡上,骗取何某1人民帀600元。五、2013年5月12日,被告人刘红雨与刘某4使用号码为132××××1057、156××××7327的电话与山西祁县的被害人杨某、郭某(电话:151××××6678)联系,以提供护士资格考试答案为名骗了杨某、郭某的信任,要求杨某、郭某汇钱到户名为蔡某2、账号为62×××36的邮政银行卡上,骗取杨某、郭某人民币600元。六、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刘红雨与刘某4使用号码为132××××1057、156××××7327的电话与山西襄汾的被害人成某(电话:150××××1013)联系,以提供护士资格考试答案为名,骗取了成某的信任,多次要求成某汇钱到户名为蔡某1、账号为62×××94的工商银行卡上,骗取成某人民币1400元。七、2013年5月12日,被告人刘红雨与刘某4、肖某,使用号码132××××1057、156××××7265的电话与四川荣经的被害人朱某1(电话:158××××5114)联系,以提供护士资格考试答案为名,骗取了朱某1的信任,要求朱某1汇钱到户名为蔡某1、账号为62×××94的工商银行卡上,骗取朱某1人民币3400元。八、2013年5月份,被告人刘红雨与刘某4、肖某使用号码为132××××1057、156××××7265的电话与云南鲁旬的被害人艾某(电话:152××××1753)联系,以提供护士资格考试答案为名,骗取了艾某的信任,要求艾某汇钱到户名为蔡某1、账号为62×××36的邮政银行卡上,骗取艾某人币3400元。九、2013年5月14日左右,被告人刘红雨与刘某6、刘某4、刘某7使用号码为156××××5379、132××××0578的电话与四川沪州的张某(电话:185××××1223)联系,以提供护士资格考试答案为名,骗取了张某的信任,要求张某汇钱到户名为蔡某1、账号为62×××94的工商银行卡上,骗取张某人民币1600元。十、2013年5月12日至5月16日,被告人刘红雨与刘某4使用码为132××××1057、156××××7327的电话与江苏南通的被害人顾某(电话:139××××2132)联系,以提供护士资格考试答案为名,骗取了顾某的信任,要求顾某汇钱到户名为蔡某1、账号为62×××76的农业银行卡上,骗取顾某人民币15600元。十一、2013年5月11日,被告人刘红雨与刘某4使用号码为156××××7327的电话与辽宁灯塔的被害人白某(电话:138××××9712)联系,以提供护士资格考试答案为名,骗取了白某的信任,要求白某汇钱到户名为蔡某1、账号为62×××82的建设银行卡上,骗取白某人民币600元。十二、2013年5月12日至5月15日,被告人刘红雨与刘某4、肖某使用号码为132××××1057、156××××7265的电话与北京的被害人朱某2(电话:187××××5837)联系,以提供护士资格考试答案为名,骗取了朱某2的信任,多次要求朱某2汇钱到户名为蔡某1、账号为62×××76的农业银行卡上,骗取朱某2人民币3100元。十三、2013年5月11日,被告人刘红雨与刘某6、刘某4、刘某7用号码为132××××0578、156××××5379的电话与内蒙古敖某的被害人徐某1(电话:152××××8607)联系,以提供护士资格考试答案为名,骗取了徐某1的信任,要求徐某1汇钱到户名为蔡伟敏的账号为62×××76的农业银行卡上,共骗取徐某1人民币2600元。十四、2013年5月13日至5月16日,被告人刘红雨与刘某4使用号码为156××××7263、132××××9762的电话与四川凉山的被害人加思伍某(电话:153××××7927)联系,以提供护士资格考试代考服务为名,骗取了加思伍某的信任,多次要求加思伍某汇钱到户名为蔡某1、账号为62×××76的农业银行卡上,共骗取加思伍某人民币5900元。十五、2013年5月10日至5月14日,被告人刘红雨与刘某6、刘某4、刘某7使用号码为156××××5379、132××××0578、156××××7326的电话与新疆石河子的被害人李某1(电话:187××××0224)联系,以提供护士资格考试答案为名,骗取李某1的信任,多次要求李某1汇钱到户名为蔡某1、号码为62×××76的农业银行卡上,共骗取李某1人民币8400元。十六、2013年5月5日至13日,被告人刘红雨与刘某6、刘某4、刘某7使用号码为156××××5379、132××××0578的电话与山西榆社的被害人韩某1(电话:113681156650)联系,以提供护士资格考试答案为名,骗取了韩某1的信任,多次要求韩某1汇钱到户名为蔡某1、账号为62×××43的郝北镇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上,共骗取韩某1人民币13400元。十七、2013年5月9日至5月13日,被告人刘红雨与刘某4、刘某6、刘某7使用号码为156××××5379、132××××0578的电话与湖北宜昌的被害人余某(电话:152××××8607)联系,以提供护士资格考试答案为名,骗取了徐某2的信任,多次要求徐某2汇钱到户名为蔡某1、账号为62×××76的农业银行卡上,共骗取徐某2人民币4000元。十八、2013年5月6日至5月14日,被告人刘红雨与刘某4、肖某用号码为132××××1057、156××××7265的电话与内蒙古赤峰的被害人郝某(电话:138××××4655)联系,以提供护士资格考试答案为名,骗取了郝某的信任,多次要求郝某汇钱到户名为蔡某1、账号为62×××82的建设银行卡上,共骗取郝某人民币14400元。十九、2013年5月2日至5月14日,被告人刘红雨与刘某4、肖某使用号码132××××1057、156××××7265的电话与陕西西安的被害人任某(电话:153××××7655)联系,以提供护士资格考试答案为名,骗取了任某的信任,多次要求任某汇钱到户名为蔡某1、账号为62×××36的邮政银行卡上,共骗取任某人民币6600元。二十、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刘红雨与刘某4使用号码132××××1057、156××××7327的电话与贵州贵阳市的被害人何某2(电话:135××××8590)联系,以提供护士资格考试答案为名,骗取了何某2的信任,要求何某2汇钱到户名为蔡某1、账号为62×××94的工商银行卡上,骗取何某2人民币600元。二十一、2013年5月15日,被告人刘红雨与刘某4使用号码为156××××7263、132××××1057、132××××9762的电话与宁夏吴忠的被害人马某(电话:138××××7279)联系,以提供护士资格考试答案为名,骗取了马某的信任,要求马某汇钱到户名为蔡某1、账号为62×××76的农业银行卡上,骗取马某人民币900元。二十二、2013年5月3日,被告人刘红雨与刘某4、肖某使用号码为132××××1057、156××××7265的电话与江苏邳州的被害人高某(电话:151××××7990)联系,以提供护士资格考试答案为名,骗取了高某的信任,多次要求高某汇钱到户名为蔡某1、账号为62×××36的邮政银行卡上,共骗取高某人民币7600元。二十三、2013年5月8日,被告人刘红雨与刘某6、刘某4、刘某7使用号码为156××××5379、132××××0578的电话与广东海丰的陈某2(电话:158××××7901)联系,以提供护士资格考试答案为名,骗取陈某2的信任,要求陈某2汇钱到户名为蔡某1、账号为62×××94的工商银行卡上,骗取陈某2人民币600元。二十四、2013年5月8日至5月14日,被告人刘红雨与刘某6、刘某4、刘某7使用号码为156××××5379、132××××0578的电话与内蒙古巴某的被害人李某2(电话:151××××1172)联系,以提供护士资格考试答案为名,骗取李某2的信任,多次要求李某2汇钱到户名为蔡某1、账号为62×××82的工商银行卡上,骗取李某2人民币2600元。二十五、2013年5月16日至5月17日,被告人刘红雨与刘某4、肖某使用号码为132××××1057、156××××7265的电话与山西洪洞的被害人韩某2(电话:139××××1680)联系,以提供护士资格考试答案为名,骗取了韩某2的信任,多次要求韩某2汇钱到户名为蔡某1、账号为62×××94的工商银行卡上,共骗取韩某2人民币3000元。二十六、2013年5月8日至5月14日,被告人刘红雨与刘某4、肖某使用号码为132××××1057、156××××7265的电话与湖北公安的被害入程某(电话:158××××1217)联系,以提供护士资格考试答案为名,骗取了程某的信任,多次要求程某汇钱到户名为蔡某1、账号为62×××82的建设银行卡上,共骗取程某人民币4400元。二十七、2013年6月1日至5日,被告人刘红雨与刘某4使用号码为131××××9615的电话与山东淄博的被害人李某3(电话:187××××7925)联系,以提供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改分服务为名,骗取了李某3的信任,要求李某3汇钱到户名为李波兰、账号为62×××14的中国银行卡上,骗取李某3人民币1000元。二十八、2013年7月18日,被告人刘红雨与刘某4使用号码为131××××6735的电话与辽宁沈阳的被害人武某(电话:158××××5895)联系,以提供护士资格考试改分服务为名,骗取了武某的信任,要求武某汇钱到户名为黄某、账号为22×××78的农业银行卡上,骗取武某人民币600元。二十九、2013年7月18日,被告人刘红雨与刘某4使用号码131××××6735的电话与山东聊城的被害人刘某2(电话:5552132877)联系,以提供护士资格考试改分服务为名,骗取了刘某2的信任,要求刘某2汇钱到户名为黄某、账号为62×××86的工商银行卡上,骗取刘某2人民币600元。三十、2013年7月18日,被告人刘红雨与刘某4使用号码131××××6735的电话与贵州石阡县的被害人申某(电话:183××××8473)联系,以提供护士资格考试改分服务为名,骗取了申某的信任,要求申某汇钱到户名为黄某、账号为62×××78的农业银行卡上,骗取申某人民币600元。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刘红雨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刘红雨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能当庭认罪、悔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红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银行交易记录、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3、吴某、曾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1、刘某1等人的陈述;4、共同作案人刘某3、陈某1、刘某4、刘金华、秦某1、彭某、肖某、朱某3、邓某、秦某2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刘红雨的供述与辩解;6、搜查、辨认、指认、提取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红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群发诈骗短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红雨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红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能当庭认罪,依法对被告人刘红雨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红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7月25日止。)上述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颜莉芬人民陪审员  钟艳群人民陪审员  邓和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颜 乐附本判决书引用的相关《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