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国鑫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鑫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刑初104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国鑫,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封丘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15日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国鑫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国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杨国鑫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武陟县木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朝阳二街交叉口南200米处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国鑫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7.8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国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单、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车辆照片、杨国鑫户籍证明、呼气酒精含量结果确认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杨国鑫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15日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有刑事判决书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国鑫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国鑫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国鑫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国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原继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