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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4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雪玲与梁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玲,梁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4842号原告陈雪玲,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梁三民,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县。原告陈雪玲诉被告梁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雪玲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同村前后邻居。2015年被告谎称其投资建设的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及工地工人出了伤害事故等为由,急需向原告借款周转,考虑到双方邻居关系,原告陆续借给被告238000元,被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原告出具借据,并约定了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3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并且原告提供的被告基本信息不准确,致使该案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雪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振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巧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