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1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大通县老爷山商贸城与蔡得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通县老爷山商贸城,蔡得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0121民初2897号原告:大通县老爷山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园林路南路***号。经营者:丁明德,该商贸城总管理人。被告:蔡得文,公民身份号码:×××,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24青铝生活区***栋111宅。原告大通县老爷山商贸城与被告蔡得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大通县老爷山商贸城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大通县老爷山商贸城以”因与蔡得文达成私下协议,该事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通县老爷山商贸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十元减半收取四十元由原告大通老爷山商贸城负担。审判长张青超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马生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