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陈烈斌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陈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850号之申请执行人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招商大厦3301室。法定代理人:姜某,该公司总裁。被执行人张英忠,男,1983年4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吴美云,女,1984年9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英忠、吴美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吴美云在中国建设银行三都支行的存款计人民币190,000元,现因对其账户进行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