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20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阳开兵与李鑫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开兵,李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20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阳开兵,男,汉族,1966年7月2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李鑫,男,汉族,1973年7月6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阳开兵与李鑫借款��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54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14万元及利息、诉讼费75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委托了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鑫所有的房屋,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东审判员 吴学军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牟芯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