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1民初5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丰县金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王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县金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王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5543号原告:丰县金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孙楼镇邵庄村。法定代表人:连长立,该公司经理。被告:王驰,男,汉族,住丰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县金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县金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丰县金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丰县金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承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沈 梅书 记 员 黄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