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姜晓东诉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晓东,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581行初30号原告姜晓东,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柳河县。被告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刘国军,局长。原告姜晓东诉被告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原告姜晓东诉称:1.要求确认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行为违法;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8日,我在梅河口市食品街宏顺商店分三次购买购买泸州老窖二曲酒585件,价款105100元。购买后发现该酒口感有问题,因此,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告举报该酒生产商和销售商,被告于当日立案。立案同时,被告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示,请求给予区域管辖指定管辖,被告接到批复后,于2016年5月19日对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后经了解被告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将案件移交给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导致该案件被撤销。我认为被告行为违法法律规定,是乱作为、不作为。为此,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6年8月4日起诉被告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现以同样事实理由向法院起诉系重复起诉。原告没有新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院认为,原告姜晓东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晓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贵民审判员 周茂才审判员 王宝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俊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