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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勇与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勇,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2财保15号申请人:吴勇,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申请人: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法定代表人:倪章益,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吴勇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勇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申请人吴勇已向本院提供了李志春所有的号牌为的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和黄勤所有的号牌为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被申请人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向新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长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