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1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吴明与常熟市梦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常熟市梦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1063号原告:吴明,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常熟市梦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常熟市辛庄镇227省道以北、繁华路以东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MD7FA6W。法定代表人:杨芝来。原告吴明与被告常熟市梦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吴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吴明负担。审判员 蒋玉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朦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