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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1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吴明与常熟市梦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常熟市梦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1063号原告:吴明,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常熟市梦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常熟市辛庄镇227省道以北、繁华路以东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MD7FA6W。法定代表人:杨芝来。原告吴明与被告常熟市梦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吴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吴明负担。审判员  蒋玉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朦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