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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田传生、范县天灌米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传生,范县天灌米业有限公司,王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6执554号申请执行人:田传生,男性,1953年4月14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范县天灌米业有限公司,住范县杨集乡李马桥商贸区;被执行人:王崇杰,男性,1964年5月25日出生,住范县本院在执行田传生与范县天灌米业有限公司、王崇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6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王崇杰未履行义务,田传生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崇杰偿还借款15541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候胜才审判员  唐 辉审判员  李付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