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刑更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席少续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席少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622号罪犯席少续,别名席少旭,男,1989年10月2日出��,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席王村***号付*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以(2012)西刑一初字第0024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席少续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因罪犯席少续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以(2016)陕01刑更714号刑事判决,撤销了宣告缓刑4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刑期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5月12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7年9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席少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席少续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8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席少续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席少续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