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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5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522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X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XX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5226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024585,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中路198号。负责人:杨文胜,该行行长。被告:XX,男,197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诉被告XX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17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尤橙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