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03民初4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4265号原告: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天山南路三段53号。法定代表人:方邦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卿敏,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吴洋,男,汉族,1987年6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廖虹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秋月书 记 员 黄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