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终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温旭东、东山县旅游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旭东,东山县旅游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月英,黄丽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2061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温旭东,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统顺,东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山县旅游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白石街育新路160号。法定代表人:李丁科,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月英,女,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两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阳,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丽珊,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上诉人温旭东因与被上诉人东山县旅游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月英、黄丽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6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温旭东在本案中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且一审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其无权提起上诉,故本案予以终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上诉人温旭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唐志忠审判员 陈天明审判员 谢旭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舒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