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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财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周树新、仇广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树新,仇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财保358号申请人:周树新,男。被申请人:仇广英,女。申请人周树新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轮候冻结被申请人仇广英在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帐户(帐号62×××99)内的存款7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仇广英在莒县住建局有固定工资收入,每月约4000元,申请人要求冻结其中的2000元,已为其保留出基本生活所需,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冻结被申请���仇广英在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帐户(帐号62×××99)内的存款7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周树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许 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