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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3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达拉特旗宏珠供暖有限公司与李亚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拉特旗宏珠供暖有限公司,李亚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3762号原告达拉特旗宏珠供暖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平原大街。法定代表人高文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丽,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亚明,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拉特旗宏珠供暖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亚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拉特旗宏珠供暖有限公司于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达拉特旗宏珠供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达拉特旗宏珠供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达拉特旗宏珠供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永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