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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安徽江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安徽江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江豪,林雪玉,陈立波,邹慧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执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铜陵市铜官山区长江东路50号,法定代表人:崔国强,机构代码:91340700851106188c。被执行人:安徽江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铜陵市铜陵金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春南,机构代码:69281148-7。被执行人:江豪,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43岁,汉族号码342827197408111018,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林雪玉,女,1978年8月5日出生,39岁,汉族号码35012619780805402X,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陈立波,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44岁,汉族号码520102197212221211,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邹慧群,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43岁,汉族号码362525197408200023,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安徽江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江豪、林雪玉、陈立波、邹慧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江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江豪、林雪玉、陈立波、邹慧群所有的价值26882097.86元的财产。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运华审判员  张 宇审判员  钱韦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双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