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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执9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阮军与郑液(郑州)液化气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军,郑液(郑州)液化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2执9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阮军,男,汉族,1975年7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郑液(郑州)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理人葛雪峰,职务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0102民初49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郑液(郑州)液化气有限公司名下豫A×××××、豫A×××××、豫A×××××、豫A×××××、豫A×××××汽车五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该查封车辆应予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郑液(郑州)液化气有限公司名下豫A×××××、豫A×××××、豫A×××××、豫A×××××、豫A×××××汽车五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路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