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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10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东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102执15号被执行人:马东,男性,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磐石市烟筒山镇。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马东罚金一案中,首先经过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没有回音。其次,本院经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五查”,发现被执行人马东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执行人员一行四人前往被执行人马东在公安机关登记的住址进行查找,经过公安机关与社区同志的大力配合找到被执行人马东登记住址的房屋,但已经人去屋空,经过社区及邻居走访调查都说其全家已于早年搬到陕西省西安市生活,具体住址不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东已经处于下落不明的状况,不具备动用司法资源继续查找的必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7102执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春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