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执3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吴小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339号被执行人:吴小山,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全南县大吉山镇友谊小区113栋6号。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粤01刑初440号刑事判决,应对被执行人吴小山应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委托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扣划的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的存款208元(已上缴国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扣划的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的存款208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33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上缴财产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凯审判员 赵卓丰审判员 邹利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宝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