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悦与余洪、刘洪亮、赵泫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悦,余洪,刘洪亮,赵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566号原告刘悦,女,200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翁纯艳(系原告刘悦母亲),女,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曦,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委托代理人李奥,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余洪,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易臻,湖南人和人(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委托代理人王考,湖南人和人(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刘洪亮,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泫,女,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悦诉被告余洪、刘洪亮、赵泫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悦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悦承担。审 判 长 张 侣人民陪审员 彭福寿人民陪审员 沈成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