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4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红桥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风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红桥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王风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786号原告:天津市红桥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建设里大楼9门首层。法定代表人:吴鸿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斌,天津淇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风荣,女,196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天津市红桥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风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8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红桥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红桥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市红桥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 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都昊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