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梅景坤与泗水县必捷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景坤,泗水县必捷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31民初2294号原告:梅景坤,男,汉族,1981年3月6日出生,住济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方杰,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岩,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水县必捷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水县金庄镇中峪村。法定代表人:吴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爱国,公司员工。原告梅景坤与被告泗水县必捷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方杰、张岩,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闫爱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梅景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济宁交通广播主持,2017年1月,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吴腾洽谈带领交通广播听众去被告处滑雪相关合作事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于2017年1月15日带领交通广播部分听众来到被告处滑雪,11点左右进去滑雪场滑雪,下午两点左右,原告从雪场上滑下途中,被雪场没有雪的裸露地面的土堆卡住左脚雪具,导致直接摔倒在地。因原告左膝疼痛难忍,无法站立,只能大声呼喊,过了十几分钟,被告两名工作人员才把原告挪出雪场,放到售票处,被告两名工作人员离开,自此被告一直置之不理,原告无奈之下,打电话通知交通广播听众,听众闻讯赶来,把原告送至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原告被诊断为韧带断裂,随后转院至第一人民医院,被确诊为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后交叉韧带,内侧副韧带断裂。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滑雪场的开办者及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受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泗水县必捷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被告没有过错,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梅景坤系济宁交通广播主持,2017年1月,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吴腾洽谈带领交通广播听众去被告处滑雪相关合作事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于2017年1月15日带领交通广播部分听众来到被告处滑雪,上午十一点左右进去滑雪场滑雪,下午两点左右,原告从雪场上滑下途中摔倒在地。后被两名工作人员架入雪场休息室,被告处无人将原告送至医院的情况下,由原告的妻子和一名听众将原告送至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原告受伤的过程及受伤后的救助过程有原告提供的照片、视频资料及被告提供的监控视频资料予以证实。原告受伤后,当日下午即被送至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原告被诊断为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2017年1月16日转院至第一人民医院,并于2017年1月16日至2017月1月23日住院治疗7天,伤情被诊断为为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后交叉韧带、内侧副韧带断裂,花费医疗费57646.50元(已经医保报销)。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滑雪场的开办者及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受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主张交通费400元。上述事实主要依据原告的门诊病历、住院病案、医疗费收据、用药清单、医院诊断证明等予以证实。2017年9月18日原告委托本院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本院技术室委托济宁平直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梅景坤左膝关节多发性韧带断裂损伤术后,并遗留左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1300元。本院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包括设备安全和服务安全。本案中,被告提供的监控视频资料显示,在滑雪场上并未配备相应的安保人员,且原告受伤后,也没有相关救助人员到位对原告施以救助,原告主张其受伤系因现场有裸露地面所致,从其提供的照片上可以看出原告摔倒处有裸露地面。被告主张原告受伤系其自身技术原因,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对其辩解,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分析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的原因、过程及产生的后果,本院认为被告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梅景坤的损失:1、关于伤残赔偿金:2016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012元,乘以20年,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0%,计款68024元;2、鉴定费13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7天,按每天40元计算,计款280元;4、关于交通费,酌定为400元。以上共计70004元,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计款42002.4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泗水县必捷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梅景坤损失42002.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梅景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米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