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3执4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周欣、张玉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欣,张玉香,龚仕强,厦门心海一舵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4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欣,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张玉香,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龚仕强,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厦门心海一舵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天地花园C号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712912835。法定代表人:张玉香。本院在执行周欣与张玉香、龚仕强、厦门心海一舵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7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玉香名下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273号802室房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明辉审 判 员 陈晓龙审 判 员 林旺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易麦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