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202执恢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梁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恢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恢96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偿还欠款本金119000元及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1340元,案件执行费170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划拨被执行人梁某某的银行存款,共执行得款1321.58元。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梁某某、吴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经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执恢96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覃于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艳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