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民初5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5575赵浩琴与戴孝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浩琴,戴孝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5575号原告:赵浩琴,女,1967年11月2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告:戴孝斌,男,1969年3月2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原告赵浩琴与被告戴孝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原告未能提供,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浩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