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罗小林、赖勇等与李建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林,赖勇,李建忠,资中县志胜劳务有限公司,资中县顺河场镇双峰寺村村民委员会,资中县顺河场镇白草坝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1687号原告:罗小林,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原告:赖勇,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钦,四川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忠,男,195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被告:资中县志胜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环城路1号。法定代表人:尹邦康,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全福,资中县顺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资中县顺河场镇双峰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资中县顺河场镇双峰寺村。负责人:周伯军,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资中县顺河场镇白草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资中县顺河场镇白草坝村。负责人:张小康,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罗小林、赖勇诉被告李建忠、资中县志胜劳务有限公司、资中县顺河场镇双峰寺村村民委员会、资中县顺河场镇白草坝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罗小林、赖勇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小林、赖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277元,由罗小林、赖勇负担。审 判 长 张 登人民陪审员 王 祝 根人民陪审员 吴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