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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执8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玉梅与被执行人刘金伟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玉梅,刘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4执8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罗玉梅,女,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钟祥市人。被执行人刘金伟,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本院在执行罗玉梅与刘金伟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刘金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金伟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协助申请执行人罗玉梅办理将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城南新区房屋1套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罗玉梅名下,另向申请执行人罗玉梅支付补偿费100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700元,但被执行人刘金伟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玉梅于2017年9月7日书面申请要求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饶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乔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