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赵加碧与张中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加碧,张中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2039号原告:赵加碧,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碧,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中清,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盐亭县,原告赵加碧与被告张中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加碧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加碧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加碧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加碧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苏奇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