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33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大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大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33民初614号原告:郭某某,男,成年。被告:大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大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称本案名为商品房销售合同,实际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566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牟卫良人民陪审员 丛云生人民陪审员 赵广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赛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