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1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许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521刑初216号公诉机关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8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满检公诉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薇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于2017年3月6日13时30分许,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碱黄线本溪满族自治县碱厂镇邮政局门前路段时,故意驾驶车辆冲撞停靠在路边唐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造成对方车辆损坏的后果。经检验,被告人许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后被告人许某某被审查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本案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人唐某、丛某、高某、隋某、冯某的证言、本溪佳成法医司法鉴定所本佳2017酒检字第38、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资质、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2012第9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碱厂派出所出具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本公满(治)社戒决字2017第10号社区戒毒决定书、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本公满(治)行罚决字2017第161、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爱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彭 博书 记 员 裴书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