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5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展飞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展飞,陈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500号之一原告杨展飞,男,汉族,1989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被告陈勇,男,汉族,1978年12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杨展飞与被告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补正被告送达地址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展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退还给原告杨展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林审 判 员 李艳梅人民陪审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秀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