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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10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谢道富与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道富,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10404号原告:谢道富,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山前街**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381890XY。法定代表人:张东波,执行董事。原告谢道富与被告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道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谢道富负担。审 判 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